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获得电视剧《东方之珠》在中国大陆独家的网络传播权。该公司后来发现,亿兆先锋公司未经许可,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电视剧《东方之珠》,供上网用户观看。
原告因此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,并赔偿经济损失5.8万元。
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,判决其停止侵权;考虑电视剧的知名度、播映时间等因素,判其赔偿两万元。被告不服,上诉至二中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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